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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琬珺 - 教務處 | 2022-06-01 | 點閱數: 69

一、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30 日臺教師(三)字第 1112602128B 號函辦理。

二、教育部修正「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」第 4 點、第 5 點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」,業經該部 111 年 5 月 30 日以臺教師(三)字第 1112602128A 號令修正發布。

三、檢附教育部原函(含發布令影本、行政規則)1 份(如附件),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 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 )下載。

  • 點第四點、第五點修正規定.odt
    1) 點第四點、第五點修正規定.od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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