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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顏瑋呈 - 學務處 | 2019-10-04 | 點閱數: 542

一、依據臺南市教育網路 148804 號公告辦理。

二、有關 108 年 10 月 1 日起交通新制-騎乘電動自行車規範如下:

(一)騎電動車未戴安全帽( 300 元):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 300 元罰鍰。

(二)電動車超速( 900~1,800 元):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時,行駛速度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者,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台幣 900 以上 1,800 百元以下罰鍰。

(三)擅自改裝電動車( 1,800~5,400 元):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,若擅自增、減、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,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台幣 1,800 元以上 5,400 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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