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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林湘沂 - 人事 | 2024-08-30 | 點閱數: 290
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8 月 28 日府人給字第 1131197433 號函辦理。

二、公務人員依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,及教育人員依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、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7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,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,得申請生育補助。

三、公務人員依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3 款,及教育人員依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、第 2 項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,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,得申請喪葬補助。

四、公教人員於行政院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,嗣於行政院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,得依前開規定辦理。

五、檢附人事總處原函供參。

  • 1130822人事總處函-留職停薪期間請領生育或喪葬補助.pdf
    1) 1130822人事總處函-留職停薪期間請領生育或喪葬補助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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