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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張銘倫 - 校園法規 | 2025-09-03 | 點閱數: 234

臺南市西港區西港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
109.8.27臨時校務會議通過

114.09.03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  • 依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

8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。

  •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

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
  •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

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
四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申請程序:

(一)有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學生,須檢附申請表(如附件)始得攜帶到校。

(二)獲准攜帶之行動載具僅限個人使用,不得轉借其他同學。未檢附申請表之學

生,不得將行動載具攜帶至學校。

五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
(一)未經校方同意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
(三)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......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
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。

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
(七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
六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
(一)未經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當日領回。
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當日領回。
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
七、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或損壞,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

任。

八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
九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範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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