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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林湘沂 - 人事 | 2025-10-15 | 點閱數: 179
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0 月 13 日南市教人(一)字第 1141421407 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新修規定,因事得請事假,每學年准給七日。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,每學年准給七日;為調適身心需要,得請身心調適假,每學年准給三日。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,均併入事假計算。事假、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,應按日扣除薪給,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。

三、檢附教育部令、教育部函及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各一份供參。

  • 教育部令.pdf
    1) 教育部令.pdf
  • 教育部函.pdf
    2) 教育部函.pdf
  •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.pdf
    3)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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