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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林湘沂 - 人事 | 2025-11-05 | 點閱數: 85
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0 月 20 日南市教人(二)字第 1141459057 號函辦理。

二、查聘任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:「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、類(科)別合格教師資格者,其提敘薪級,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。」前開規定並未以聘期達 3 個月以上為適用條件,倘符合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者,其提敘薪級即比照專任 教師規定辦理。是以,各校短期代理教師如具有職前年資,應依規定提敘其職前年資,並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薪資。

三、檢附教育部原函供參。

  • 教育部函.pdf
    1) 教育部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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