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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林湘沂 - 人事 | 2025-12-16 | 點閱數: 43
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12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1141709800 號書函辦理。

二、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(例如:幼兒臨時生病等),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,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,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,得以「小時」為請假單位,雇主不得拒絕。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,「七日」之計算,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,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;受僱者擇定以「小時」為請假單位後,不得變更。

三、檢附勞動部原令供參

  • 勞動部令.pdf
    1) 勞動部令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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